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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决定
(大理)马*杰律师
在我收到的有关婚外情的许多离婚案件协商中,许多政党(大多数是妇女)经常对配偶同居同居而teeth之以鼻,打算对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释放仇恨并实现自己的心理平衡。但是,大多数当事方对重婚罪一无所知,他们从律师那里得到的答案常常是不同的,这使人们感到困惑。在这里,我结合相关法律和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写了一篇小文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重婚的概念和组成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重婚的特征是:
(一)该罪行的目的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律所规定的一项原则,重婚行为损害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和刑事处罚被强加。
([二)客观要求
该罪行客观地表明,犯罪者必须采取重婚行为,即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人结婚,或知道其他人有配偶并与他结婚,这构成了重婚罪。
所谓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夫妻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没有法律程序的终止;如果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终止,或者由于配偶的去世而自然消失了,那么不是那么有配偶的人。
所谓的再次结婚包括以下事实:以欺诈手段获得了婚姻登记的合法程序,以及尽管未在婚姻中登记婚姻,但他们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事实婚姻。
所谓结婚的人,知道某人有配偶,是指没有配偶,但知道另一人有配偶并故意与他结婚(包括已登记的婚姻或事实上的婚姻)的人。这种行为是故意破坏他人的行为婚姻。
实际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注册要与原始配偶结婚,然后再与另一个人结婚,然后再婚,即两次合法婚姻的重婚。一个有配偶的人也与另一个人进行了婚姻登记,一些重婚者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以获得结婚证书,而一些重婚妇女和登记机关人员合谋获取了结婚证书。
2.已注册与原配偶结婚,并且与未婚的另一人重婚,尽管这没有结婚,这是第一次合法婚姻,然后是事实上的婚姻。
3.没有配偶,但他知道他有配偶,并且已经注册与他结婚,或者他与配偶同居以重婚。
([三)主要要求
此犯罪的主题是一般主题。一个人是有配偶并在关系期间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人;另一个是没有配偶的人,他知道对方有配偶并以婚姻的关系确立了配偶。
([四)主观要求
此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的,也就是说,知道某人有配偶并与他结婚,或者他有配偶并有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不知道另一方有配偶并且在另一方的欺骗下已婚或生活在夫妻关系中,则没有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而拥有一方的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配偶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有很多,有些是喜欢新的,而不喜欢旧的。有些是出于贪婪而享乐;有些来自封建思想等,但动机并不影响对犯罪的定罪。
二、有关确定重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对重婚行为的理解
重婚行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真正的重婚,即在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以及与他人的婚姻登记;第二种情况是建立婚姻关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与另一个人进行婚姻登记,而是生活在夫妻关系中并且有重婚的行为。
“有配偶”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这种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法律婚姻(已登记的婚姻)和事实婚姻。
因为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限制性承认婚姻法重婚罪取证深圳寻人公司,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在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时,事实重婚才能被定罪。事实婚姻仅在被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被视为婚姻关系,也可以说与其他婚姻关系重叠,从而构成重婚罪。
([二)我国在不同时期对事实婚姻有不同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1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未登记丈夫和妻子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①。在1986年3月15日《 婚姻登记办法》生效之前,人们在没有登记婚姻的情况下以配偶关系生活在一起。如果群众也认为这是配偶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例如在起诉时,双方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一方或双方在起诉时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则可以确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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