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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侦探|婚姻法是否需要扩大重婚概念?

深圳侦探|婚姻法是否需要扩大重婚概念?
     在修改婚姻法律的过程中,是否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合同情妇”现象,如何打击,以及是否有规定重婚罪的规定,等已成为社会上广泛关注的问题。热点问题。我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包情妇”现象,但具体的立法设计值得研究。

根据当前我国的刑法和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和另一个人已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的人知道其他人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一起生活,或在知道他们有配偶的情况下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但是,实际上,很少有“契约情妇”去婚姻注册机构进行注册,而且大多数人不是以夫妻的名义公开生活在一起。有些人甚至没有几个孩子。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同居,因此目前无法将这种行为视为重婚罪。这种行为目前相对普遍,严重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据此,许多学者呼吁在婚姻定律中扩大重婚概念的范围,以严厉打击“收缩情妇”现象。

我认为现实中的某些“契约情妇”确实破坏了社会氛围,破坏了社会道德,破坏了计划生育本地婚外情取证 婚姻法是否需要扩大重婚概念?,并导致许多家庭破裂。因此,此类行为应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处理。制裁。但是,在婚姻法中扩展重婚概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我个人不同意这种观点。主要原因是:

首先,婚姻法本质上属于民法范畴,但本质上仍属于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在婚姻法律中,仅可以规定与婚姻相关的民事法律后果,而对犯罪和刑罚进行规定是不合适的。即使实际上确实有必要对“契约情妇”问题实行制裁,也应通过对刑法的修正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单独的刑法来解决。如果婚姻法规定了刑事问题,则法院显然不宜将诸如婚姻法之类的民法用于定罪和量刑。

其次,“包括情妇”的行为被视为重婚罪,仍然有一个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即与婚姻的概念相冲突。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任何一种婚姻都必须满足法定的实质性和形式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产生婚姻关系。因此,必须注册婚姻。如果您不执行注册程序,那将不是合法的婚姻,而是非法的同居关系(因为我国现在已经取消了事实的婚姻制度),在新的婚姻法律中将其称为无效。 ]。由于它是无效的婚姻,因此不能称为婚姻。因此,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契约情妇”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法定的形式要求,因此不是一种婚姻。如果在刑法中将其视为重婚罪,则显然与民法中的婚姻制度不一致,因为这种非法同居关系不能被称为婚姻。我认为,在未来的立法中深圳寻人公司,刑法中的重婚罪应与民法中的婚姻制度相协调,刑法中的重婚罪应重新界定。

第三,“包括情妇”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其原因也不同。如果重婚的概念在婚姻法中得到扩展,则各种“合同情妇”将受到惩罚。那么,这种“一刀切”的规则不符合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因为婚姻家庭关系非常复杂,并且每个家庭都非常不同,所以很难使用统一的标准来限制它。而且这种方法还将引起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例如,一旦“ con妇”被判入狱,其妻子可能会失去经济支持和财源,孩子的抚养也将遇到问题。无论孩子是由其法定妻子生的,还是由现任“第二任妻子”生的,他们都可能无法长大,这将导致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第四,如果婚姻的法律规定“情妇陪伴”的所有行为都被视为重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施。 “牵制情妇”的大多数行为并非公开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很难取证证明其构成同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适用(认为重婚应该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此外,还需要研究一些特定的问题,例如:在一起生活多久才算是重婚?休息后是否重复计算?偶尔做爱,但要生孩子婚姻法重婚罪取证,这是重婚吗?这些问题很难确定。即使设定了期限,也很难确定。在同居期间,实践中通常很难证明。在实践中,通常很难区分“遏制情妇”与通奸的行为。如果将通奸视为刑事犯罪,那么打击范围太广。

必须指出,尽管“遏制情妇”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但毕竟,这种行为尚未对一夫一妻制构成公开挑战。这种行为应主要通过党纪和道德规范来处理,而不是采用刑事制裁。至于“契约情妇”的妻子遭受的损害,可以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足以弥补损害。

此外,草案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但未阐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不利于实际操作。建议删除有关“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草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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